湖北富兴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富兴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276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东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7772498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东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7051296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茶花博览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33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LC4Q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高新区紫溪大道227号**高新区科创中心内B幢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619288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茶花博览园有限公司、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2020)鄂0115民初5708、571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绿茶花博览园有限公司、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绿茶花博览园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土地租金3281316元、诉讼费51154元;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实物性资产损失3506164.19元;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68413.88元;被执行人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7393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绿茶花博览园有限公司、云南欣绿茶花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