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481民初220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培,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河南省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71034669W。
法定代表人:赵文辉,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舞钢市,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展,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云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培,被告平云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平云建设公司支付工资款9000元,诉讼费由平云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在平云建设公司承建的舞钢市矿建服务中心办公楼工程工地干活,平云建设公司拖欠***工资款9000元,***多次催要,并向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平云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工资,***无奈诉至法院。
平云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平云建设公司没有雇佣过***,与***无任何劳务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8年,***在平云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干活。平云建设公司自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曾停工,现工程尚未完工,尚未进行结算,未支付工程款。
因***等工人工资被拖欠,***等工人投诉至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后经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平云建设公司支付了4000元工人工资,但其中不含***的工资,后经多次催要,平云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工资,***诉至本院。
以上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向本院提交的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证明、拖欠工人工资单一份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平云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处干活,***付出劳动后应当得到劳动报酬。虽然平云建设公司未直接雇佣***,但结合(2019)豫0481民初2154号、(2019)豫0481民初2208号案件,可确认***在平云建设公司的工地上干活的事实。平云建设公司自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曾停工,现工程尚未完工,尚未进行结算,未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人公司系工程款的一部分,可确认***工资尚未完全结清。平云建设公司虽陈述称已将工程发包给他人,经本院多次询问,平云建设公司拒绝回答,本院确认平云建设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2019)豫0481民初2154号董广昌提交的证明与本案拖欠工人工资单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欠付***的工资为9000元,平云建设公司虽不认可***主张的工资数额,但未提供有效推翻上述证据,因此,对平云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平云建设公司应当向***支付工资款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省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资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省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