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财保1950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申请人: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新行政审批中心三楼3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24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