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2975号
原告: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新行政审批中心三楼31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身份证号:41048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身份证号:4127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249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身份证号:41048119********。
第三人:襄城县革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城关镇新民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第三人河南省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城县革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