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民初1717号
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平安大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26564195。
法定代表人:王跃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大森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Y2K9J。
法定代表人:任浩。
被告: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北侧金源盛酒店用代码:91411281MA40FFW517。
法定代表人:马晓刚。
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森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浩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骁晨
书记员何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