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森建筑基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81民初168号
原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一路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265641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大森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1号楼17层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Y2K9J。
法定代表人:任卫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森建筑基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