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

河南大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3民初5683号
原告:河南大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南工业开发区实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宁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洛叶路北祁营**。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大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大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天宇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河南大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