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6执297号之十
申请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崔文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恩。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8日、2020年3月30日将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原县恩城镇北马庄村的办公楼一座,办公楼南侧960平车间进行了拍卖及变卖,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最终流拍,流拍价为1139096元,2020年3月31日双方当事人同意以流拍价1139096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原县恩城镇北马庄村的办公楼一座,办公楼南侧960平车间,作价113909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偿债权,以上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