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6执297号之九
申请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崔文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原县恩城镇北马庄村(平恩公路南侧)的办公楼一座,办公楼南侧960平车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原县恩城镇北马庄村的办公楼一座,办公楼南侧960平车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成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