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6执45号
申请人:平原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平原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鲁1426民初1807号案件的执行。
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