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6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用名:**,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执行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126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