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26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故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山东晨华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6民初33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