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6民初1693号
申请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平原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2日生,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2月19日生,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平原县恩城镇
申请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全德、***、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平原县恩城镇办公楼一座,办公楼南侧2000平车间一座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名下岳庄新村北翠湖庄园小区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平原县恩城镇办公楼一座,办公楼南侧2000平车间一座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名下岳庄新村北翠湖庄园小区房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