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与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德州金泰家具有限公司、平原金泰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6执70号之七
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住所地:平原县。
负责人:***,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金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原金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崔文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与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德州金泰家具有限公司、平原金泰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平原县永鑫机械有限公司、德州金泰家具有限公司、平原金泰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圣源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4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崔文学101.89元、***327.85元,于2018年4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7276.4元,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平原证执字第10号案件的执行。
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