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3713号
原告:武汉市亚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31号武汉电脑大世界二楼2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北裕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亚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裕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亚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经和被告达成案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亚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亚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武汉市亚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