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里******>
法定代表人:***。
北京天阔华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天阔华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阔华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北京天阔华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令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