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6511号
原告:北京晟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大榆树村北侧一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占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里30号6-1幢2035。
法定代表人:黄灏峰。
原告北京晟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晟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晟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佳丽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