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1388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和七街**-1034。
法定代表人:黄灏峰。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
法定代表人:邱刚。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开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开口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华。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开口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栾林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存君
书 记 员 佟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