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民初384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河东镇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里30号楼6-1幢2035。
法定代表人:黄灏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女,1963年2月3日出生,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峰,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赵家台村东1排3号。
负责人:黄灏峰,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6月29日以与对方进行私下和解、互不追究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以证据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准许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反诉费50元,由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谢耀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贾 娜
书 记 员 宋乃成
书 记 员 焦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