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巴彦县鑫隆盛物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6民初16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巴彦县鑫隆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
被告:黑龙江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
被告:黑龙江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巴彦县鑫隆盛物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立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