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02民初2476号
原告:绥化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白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308569463A。
法定的代表人:马洪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1981年10月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黑龙江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哈尔市道里区长江路1055号哈东企业总部基地7栋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6070013800H(4-1)。
法定的代表人:栾宝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默涵,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云超,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哈尔滨市松**。
被告:***,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县。
原告绥化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绥化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化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绥化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7元,由原告绥化市泓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光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