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金恒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43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金恒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轩辕路**华山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立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杰,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哈东企业总部基地****。
法定代表人:栾宝石,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金恒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终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黑龙江省金恒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金恒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金恒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丹华
审判员  李秀华
审判员  白 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司敬闻
书记员何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