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3民初870号
原告:***,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奥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31383914R,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二道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林雪松,职务:总经理。
***与哈尔滨奥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