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常守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
上诉人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以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