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26民初57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悦胜街华泰豪庭住宅小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6066053703B。
法定代表人:李术华,女,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殷海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