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26民初749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男,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舒伟,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华泰豪庭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术华,总经理。
被告:桦川县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临江街华泰观江国际会馆000104。
法定代表人刘林,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舒伟、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桦川县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门晓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