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6民初1018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郝鸿江,男,经理。
原告***与被告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凤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