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09民初324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永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永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