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27民初1346号
原告:*海洋,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木兰县。
被告:***,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
被告:黑龙江省永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8-1号软件园二期A栋2单元8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海洋与被告***、黑龙江省永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海洋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海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