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奇成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龙奇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9民初125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龙奇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徐东大街88号都市经典E号楼7单元4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81965858E。

法定代表人:郭燕舞。

原告***与被告湖北龙奇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00元,减半收取计3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宏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