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8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191340-9,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区世纪花园**区**号楼**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孟凡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敏,身份证号:×××,女,1975年9月4日生,汉族,哈尔滨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道街**号康安小区**栋**单元**室。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号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57806XXXX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执587号哈尔滨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哈尔滨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审判员 管 影
代理审判员 卢 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舒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