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3民初351号
原告:***,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于2017年5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