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10民初17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东苑小区B5号楼4单元201室。
被申请人: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7号高丽风情小镇15栋4单元6层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黑8110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扣留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九三油脂化工厂的工程款中的45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九三油脂化工厂工程款中45000元的扣留。
二、解除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九三支行,银行卡号为62×××95的存款15000元。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