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81民初99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个体,住同江市。
支持起诉机关: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地址同江市友谊路**。
被告: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063685326C。
法定代表人:杨喜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305031977********。
地址:哈尔滨市公滨路37号高丽风情小镇15栋4单元6层1室。
原告***与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减少社会矛盾,原告同江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