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8101民初1420号 原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被告: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7号高丽风情小镇15栋4单元6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于2022年12月13日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