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博意隆计算机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博意隆计算机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计算机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所以申请将此案移送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现原告在侵权行为地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计算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博意隆计算机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