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博意隆计算机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北太平庄***号***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博意隆计算机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意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与博意隆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与博意隆公司是雇佣关系,不是承揽关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所受伤害是作业事故导致,博意隆公司作为雇主,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与博意隆公司之间属承揽关系,并据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