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22民初54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少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朱柏林、刘兆臣、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20×××64账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史睿以其所有的黑D×××**号大众迈腾小型轿车一台作为担保。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二、查封担保人史睿所有的黑D×××**号大众迈腾小型轿车一台。查封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620.00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徐涔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