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22民初547号
原告:***,女,1967年8月2日出生,住友谊县,份证号码:230834196708021964。
被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友谊县。
被告:***,男,住友谊县。
被告: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少东。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12元,减半收取计477.06元,保全费620.00元,合计1097.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永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涔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