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宝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23财保47号 申请人:双鸭山市宝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万金山乡万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58814974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南兴街、中兴左街围合区域loft1栋11层11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9271891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账户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为119905.5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内存款119905.50元(账号:×××64),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名下的坐落于******××道××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2019)***不动产权第0××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办理产权变更及设定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双鸭山市宝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