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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2006号
原告:武汉市天地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志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淑月,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陆,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市天地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武汉市天地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市天地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天地华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798元,减半收取2899元,由武汉市天地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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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启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熊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