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保86号
申请人:***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同成富苑裙楼4-5层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与建设路交汇处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23)鄂0106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3)鄂0106执保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二桥支行5599××××5076账户内资金2639387.87元。现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财产置换申请,其愿意以法定代表人***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东湖二期(A-7,A-9,A-10,A-12,A-13)T32栋48层2室房屋和资金50万元作为担保,请求本院解除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担保人***亦同意以其名下上述财产提供担保。经合议庭讨论,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财产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二桥支行5599××××5076账户内资金2639387.87元的冻结;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东湖二期(A-7,A-9,A-10,A-12,A-13)T32栋48层2室房屋;
三、冻结担保人***名下招商银行5124××××8888账户内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魏 波
审 判 员 裴 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