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恢70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黑0110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11月30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房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谭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