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刘流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25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刘流,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流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48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将被执行人刘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截止至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00元,案件受理费4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11月9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流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流名下银行存款有5100元,无车辆。本院已划拨上述款项,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流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流名下无房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刘流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刘流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晨
审判员曹连征
审判员杨晓晨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