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恢1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文。
被执行人:***,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黑0110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3304元。本院予以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档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标的:本金30146元、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元、公告费560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3206元,执行费98元。截至2021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6940元、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辉
审 判 员 吕德英
审 判 员 杨晓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绪发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