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0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朝阳村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运现代出租管理有限公司司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黑0110民初58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8月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3元,截止至今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如发现执行线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