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4434号 原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人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原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住院护理费203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23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196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5日,原告收到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开劳人仲裁字[2022]61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向贵院起诉。一、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住院期间护理由**程护理,**程系被告的包工头,被告并无护理费产生,护理费2037元;三、原告按照规定将被告纳入项目工伤险的保障范围,原告并非被告雇主,不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被告雇主系**程而非原告。原告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在收到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开劳人仲裁字[2022]614号仲裁裁决书后,已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与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汤湖55R2地块一期项目工地从事油漆涂料工作,工作地点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且***因不服武开劳人仲裁字[2022]614号仲裁裁决,已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两案基于同一事实,应并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鉴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本案应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本案应移送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