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91民初8881号 原告暨被告:**,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商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商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原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人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暨被告**(以下简称**)与被告暨原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终止;3.广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413.84元;4.广典公司支付第二次手术医疗费5564.58元;5.广典公司支付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费679元;6.广典公司协助**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7.广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1310.72元;8.广典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9241.52元;9.广典公司支付第二次手术后停工留薪期工资8206.92元/月;10.广典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5427元。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4月1日进入广典公司,任职水电工,在**观筑一期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每日工资300元,双方签订了《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合同》,约定:**自2020年4月1日起从事广典公司安排的水电管道安装工作至工程完毕(或完成之日)止。广典公司未为**参加社会保险,仅按建筑行业规定,按项目为**参保工伤保险。2021年4月16日10时30分左右,**在**观筑一期项目3#楼1层脚手架上安装排水管时,因动作过大,不慎掉落负面,左手摔伤,广典公司将**送往武汉市新洲区骨伤专科医院治疗,第一次手术费用广典公司垫付(复查费用565元未支付)并支付了护理费。**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可享受6个月停工留薪期。2022年2月12日,因**需二次手术取内固定,产生住院治疗费4999.58元,广典公司未支付该费用,也未派人护理。出院记录医嘱及诊断证明载明全休一个月。2021年度武汉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8483元/年(即8206.92元/月)。广典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导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正常的失业保险待遇。 广典公司针对**的起诉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是由**雇佣,**对其进行管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该由社保核算、赔付;护理费未进行相关的鉴定,无法确定其护理的必要性和护理依赖程度,且超出停工留薪期不应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广典公司不予承担;广典公司已将工伤申报报销的全部资料**并交给**,而**未申请停工留薪期的鉴定,导致停工留薪期间不明确,且标准过高;广典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购买项目工伤险,不能再购买其他社保,**不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情形,广典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 广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典公司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广典公司无需向**支付二次住院护理费67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5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196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427元;3.广典公司无需将**的武汉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交由**;4.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系包工头**带进工地,由**对其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与广典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广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依据《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工人购买项目工伤保险,并不要求为工人购买失业保险,广典公司不应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二次住院已超过停工留薪期限,不属于广典公司应负责护理的范围,不应支付二次住院的护理费。广典公司按照规定将**纳入项目工伤险的保障范围,广典公司并非**雇主,不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典公司已配合**在相应的工伤补助金申请表上**,已履行协助义务,**可自行申报。 **针对广典公司的起诉辩称,**与广典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且经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认定**系广典公司员工,该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典公司仅出具一份申请表,**仅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广典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才能领取,工伤补助申请表义务广典公司仍未完成;**观筑一期项目完工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据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广典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等各项费用;因**需要二次手术,广典公司未依法派员护理,应当支付二次手术期间的手术费用、护理费用。综上,应驳回广典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经人介绍到广典公司项目上工作,广典公司未为**参加社会保险,工程建设方为**参加了**55R2地块(**观筑)一期施工总承包项目工伤保险。2021年4月16日10时30分左右,**在**观筑一期项目3#楼一层脚手架上安装排水管时,因动作过大,不慎摔落至地面,将左手摔伤。**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4日在武汉市新洲区骨伤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左桡腕关节脱位。出院医嘱:每三天换药、术后二周拆线、每月复查等,建议全休半年,广典公司承担了**本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2021年6月21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7月7日,**在武汉市新洲区骨伤专科医院支出门诊检查费226元。2022年1月3日,**在武汉市新洲区骨伤专科医院支出门诊检查费用339元。2022年2月12日,**在武汉市新洲区骨伤专科医院行内固定物存留取出术,住院治疗5天,支出住院费4999.58元。2022年2月24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工伤致残等级八级。**自伤后,再未到岗工作。**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解除;广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413.84元、第二次手术医疗费5564.58元、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费67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1310.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9241.52元、第二次手术后停工留薪期工资8206.92元/月、失业保险损失5427元;协助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该委经过审理后,于2022年8月28日作出武开劳人仲裁字〔2022〕630号仲裁裁决:确认**与广典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广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928元、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费67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598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427元;广典公司将**的武汉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交由**;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法定期间诉至本院,请求依诉予判。 另查明:**提交2020年4月1日其与广典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合同》,广典公司否认未能提供反证,该合同约定:广典公司安排**从事水电安装岗位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水电管道预埋、安装,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工程完工(或完成之日)止,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本院认为,**在广典公司项目上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提交了2020年4月1日与广典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合同》、参加项目工伤险截图,广典公司否认未能提供反证,加之广典公司为**申请工伤认定的基础就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双方自2020年4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伤情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可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即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10月15日。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伤后再未为广典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至**的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即2021年10月16日事实上已经终止,故**关于确认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终止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不予支持;广典公司关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工伤待遇,本院认为:**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等级为八级,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了**55R2地块(**观筑)一期施工总承包项目工伤保险,**在该项目上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广典公司有义务协助**领取二次手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广典公司已将**的武汉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交由**,协助**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广典公司关于无需将**的武汉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交由**的诉讼请求及**关于广典公司协助其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司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广典公司支付第二次手术医疗费5564.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情可享有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广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向**发放了停工留薪期工资,**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本院参照2021年湖北省居民服务行业年收入为基数,**停工留薪期工资计24786元(49572÷12×6),**关于广典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9241.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不予支持,广典公司关于无需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15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不予支持。**主张二次手术后停工留薪期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住院护理费,**行取除骨折内固定术住院治疗5天,本院参照湖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主张广典公司支付二次住院护理费679元未超过法律规定(49572÷365×5),本院予以支持,广典公司关于无需向**支付二次住院护理费6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享受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110928元(6933×16),**关于广典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1310.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不予支持,广典公司关于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1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在2021年4月16日受到工伤后,再未为广典公司工作,也未与广典公司协商复岗复工事宜,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并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广典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关于广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413.84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失业保险损失,本院认为:广典公司虽然未依法给**缴纳社会保险,但因**并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广典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故**关于广典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54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广典公司关于无需向**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4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786元、二次住院护理费67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928元; 三、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427元; 四、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领取手续;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负担5元(免予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加3份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