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4581号
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东沟镇徐山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人武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 馨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