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5158号
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东沟镇徐山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人武路,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金华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
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可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江汉区,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广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